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四川,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按学科或专业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学科或专业评审组。
学科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告无异议的推荐材料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学科或专业评审组作出的初评意见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并可以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